據6月30日國家生態環境部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
——今年5月底,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社會十分關注的《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物權、合同、侵權責任三編都有“綠色”原則的有關內容,其中規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不僅延續此前法律有關規定,還根據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等實踐進展,規定違法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面:全國各地辦理了945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涉及賠償金額超過29億元。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以“依法治污”保障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已成為鐵拳政策。
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進展,涵蓋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噪聲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基本實現了生態環保領域各環節、各方面“有法可依”。確保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對違法排污要依法懲處,不能降低標準、不能突破底線、“不能搞下不為例”,要切實樹立生態環境法治應有的權威。
生態污染損害賠償除了由受害主體提出外,現在還可以發起
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發起方的司法實踐類型主要有以下四類:
(1)由檢察院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2)社會公益組織﹙NGO﹚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3)公民作為原告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4)由環境資源主管機關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的實施,使訴訟案件的原告,不再僅僅局限于“弱小”的公民個人,而是擴展到檢察院、社會團體、環境主管機關等社會層面。
據此,所有實施污染的單位及個人就應該注意啦:在環境污染追責問題上,所謂的“胳膊擰不過大腿”的錯誤觀念應該立即糾正!實施環境污染,最終吃虧受罰的終將是自己!
除經濟處罰外,刑法規定,實施環境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面臨
“從業禁止”的嚴厲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年度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宣告緩刑期內從業禁止,引發關注。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做好大氣、水、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營造藍天、碧水、凈土的潔凈生態環境,這是每一位公民,更是每一家生產經營企業都應該具有的社會環保責任。